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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师范学院学术交流工作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0-24 16:16 阅读次数: 发布:校级科研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的提高,加强和规范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学校学术知名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二级学院和科研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第四条  学校设立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开展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学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导本学院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包括
    1、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以港、澳、台为对方的学术交流活动暂并入国际学术会议)。
    2、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学者专家参加的学术会议。
    3、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部有关部门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4、邀请专家来我校作学术报告:指校外专家学者接受邀请,来我校作学术报告。受聘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分为学校邀请和二级学院邀请两种类型。
    所谓学校邀请是指学院为了办学层次的提高,科研工作的发展,学位点建设和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申请等工作邀请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作学术报告。
    二级学院邀请是指二级学院为了自身学科、学术发展提高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
    5、合作研究:指我校与他国、国内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研究项目,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研究的项目等。
 
第三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学术交流活动采取分级分类管理,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由科研处进行管理或进行协调,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和科研机构负责一般性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并接受科研处和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八条  举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管理按照《玉溪师范学院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一般性学术交流活动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或科研机构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学校教职工在完成以下科研工作后,有在学校范围内作学术报告的义务。
    1、国家级、省部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2、重大横向项目;
    3、举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学术性会议;
    4、获得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为活跃学术气氛,学校每年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各界名流来我校“红塔讲坛”作学术报告,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学术交流活动是我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二级学院和科研机构(包括挂靠学术团体)应将拟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纳入本单位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并报送科研处。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年底对当年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统计,撰写总结报告,特别要针对学校资助的学术交流活动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各二级学院和科研机构(包括挂靠学术团体)须将本年度学术交流活动纳入本单位年度科研工作总结,并报送科研处。
 
第三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
    第十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经费从学校预算经费中列支,科研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制定学校学术交流活动及经费年度计划,并将其作为年度科研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和科研机构须将年度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根据具体情况统筹安排。
    学术活动结束后,各二级单位须将学术研讨会取得的各种成果资料(包括著作、学术论文、音像资料)及学术活动安排和总结等材料及时报送科研处和院档案室,进行归口和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凡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组织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将各种学会的组织状况及自身在组织中的工作情况报送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在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积极参加各种学会组织,尽力承担学会的各项科研任务和其他任务,尽可能地担任各级各类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终身会员、会员等职务,以扩大学校的学术影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科研处。
 
 
 
玉溪师范学院科研处
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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