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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师范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信息来源:保卫处 作者:淳秀梅 时间:2022-10-27 09:51 阅读次数: 发布: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校内人员的人身安全,规范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玉溪师范学院内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本办法所指机动车、非机动车种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为准。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物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四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驾驶机动车。

第五条 教职工和校内住户的小型轿车出入校园,须办理门禁系统出入登记手续。教职工一人只可办理一车出入手续;校内住户、租户原则上一户只可办理一车出入手续,确需增加的须提交物业管理部门审核。大型客、货车未经允许不得驶入校园。

第六条 充电机动车必须在专用充电桩上充电。

第七条 机动车在学校内行驶,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机动车(特种车辆除外)进入校园须服从学校门卫管理,必要时须接受检查。

2.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在校内驾驶机动车;禁止无证驾驶。

3.禁止在校园内练习驾驶机动车辆。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八条 教职工和校内住户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在校内行驶,须办理学校出入证。教职工一人只可办理一证;校内住、租户经物业管理部门审核,一户最多可办理两证。

第九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驾驶非机动车。

第十条 非机动车在学校内行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学校禁止骑滑自行车。

2.非机动车进入校园须服从学校门卫管理,必要时须接受检查。

3.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非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在校内驾驶非机动车。

4.禁止在校园内练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一条 校内行驶的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可入校行驶。

第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对车辆进出的校门做出限定或指定。

第十三条 车辆在学校内行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车辆(特种车辆除外)经门卫检查同意后方可进出。

2.校园内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车辆出入校门,限速5 公里/小时,校内机动车最高限速 25 公里/小时,非机动车最高限速 15 公里/小时。

3.校园内禁止鸣笛,礼让行人。

第十四条 未经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在交通道路上行驶的各类电动重力平衡车,严禁在校内行驶。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校园内车辆应按要求有序停放,不得占用、堵塞应急疏散通道及其它专用通道,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车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干扰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的充电桩,请按照充电桩上所附操作指南正确使用,禁止在校内使用非专用充电桩充电。

第十七条 校园内停放的车辆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学校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置,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对长时间占用停车棚或违规停放的车辆,学校在发布处置公示公告后,期满仍无人认领的,学校将进行处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车辆,保卫部门将就地锁车,并通报所在学院或部门;对逆行、超速行驶、超载等违规行为,保卫部门将对驾驶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学院或部门;有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收回个人校内车辆出入证件,取消个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非本校教职工的校内住户、租户有两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将收回校内车辆出入证件;违规驶入校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保卫部门将责令驶离校园。

第二十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和拨打报警电话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交通民警到达。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部门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并维护现场秩序,等待交通民警到达。交通事故中若有受伤人员时,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务室应立即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情节严重的应找其他车辆及时送市级人民医院抢救。

第二十一条 行人靠边行走,严禁在道路上打(踢)球、溜冰,

不得在校道上成群结队、嬉闹或横占道路,妨碍交通。穿越道路时应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上随意穿行。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学院依照本办法做好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管理,师生员工在校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有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计入所属部门、学院平安校园(综治工作)责任清单考核。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因违反本办法及学校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校内交通设施设备或其他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个人照价赔偿或原样修复;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保卫处研究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玉溪师范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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